2024.12.26

為何不撲殺?反對使用撲殺做為遊蕩犬貓族群控制的證據

本文翻譯自國際同伴動物管理聯盟(ICAM)「Why not cull?」一文,原文網址:https://www.icam-coalition.org/evidence-against-culling-dogs-and-cats/

反對使用撲殺做為遊蕩犬貓族群控制的證據

本文整理了反對用撲殺作為犬貓數量控制的證據,並將各項論點呈現在相應的段落。我們希望讀者能夠找到與自身情境最相關的證據,並運用這些證據來建立支持替代方案的論點,以人道方式管理犬貓族群,並將實現人與犬貓之間的和諧共存做為目標。

犬貓在世界各處無所不在,這些馴化動物是人類社會的一部分。因此,管理其族群是各國的共同任務。在過去數年間,越來越少國家使用非人道族群控制方式。然而,由於缺乏對於有效、人道替代方案的認識,以及錯誤地相信非人道的對待動物是合理的,部分國家仍在使用撲殺政策,而ICAM聯盟仍收到許多請求,希望能提供其他介入措施以停止或防止撲殺。

在本文中,我們會列舉為何不應使用撲殺作為犬貓族群管理的原因及證據。撲殺也被稱作「清除」(elimination),可分為「大規模」(mass)及「針對性」(targeted)的撲殺。然而,並沒有明確的標準來界定要達到什麼程度才會被稱為「大規模」撲殺。

撲殺是指因為動物本身福利以外的原因殺死動物,此原因可能僅只是依據動物生活的地點或形式。例如某些地區為了減少或清除犬隻,嘗試撲殺所有遊蕩犬;或為了預防某些疾病風險,在沒有評估個體是否罹病的狀況下撲殺所有動物。

政府當局也可能因為飼主違法而撲殺有主犬貓,例如犬貓未繫牽繩、上鍊或關籠,或者未進行寵物登記。動物會因為其飼主的行為被沒入及撲殺。

屠宰犬貓做為食用目的也被一種視為具族群控制影響的撲殺,而這樣的撲殺方式,也會遭遇下述的低效狀況。

撲殺經常包含會對動物造成明顯痛苦的殘忍作法,例如使用番木鱉鹼(Strychnine)毒殺、槍殺。若在街道上實施撲殺會特別使人不安,因為包括兒童在內的市民都可能會目睹動物受苦。

政府單位也可能會將動物從街頭帶離至收容所撲殺,以避開公眾的視線。收容所內的撲殺方式或許有所不同,但也可能是不人道的,例如毒氣室、沒有先讓動物失去意識就注射致死性毒物或空氣。

撲殺也可能是間接的,例如將犬貓異地回置到比較不會引起民怨,但食物、水及庇護資源較少的地點,導致緩慢但必然的死亡。

撲殺不同於安樂死。安樂死會評估個別動物目前或未來可預期的動物福利,其目標是終止動物痛苦。根據定義,安樂死只限定使用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陸生動物健康法典(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第7.7章犬隻族群管理中所列舉的方式。
ICAM發表的【基於動物福利的安樂死政策指引】支持制定以動物個體福利為優先考量的參與式與客觀的政策,同時需注意評估動物回置或被認養的可能性,以及維持良好福利所需的醫療及照護資源。
安樂死是人道族群管理的一部分,為避免動物遭受痛苦,安樂死對於會直接接觸動物的單位,包含提供絕育、送養及獸醫服務的機構都是必要的。

族群動態

  • 公部門實施撲殺政策,是因為相信這樣的方式可以減少或消除遊蕩犬貓。然而,撲殺只在極少部分的案例中完全清除犬貓,且都限制在小型島嶼上。在其他大部分的案例中,即使是最高強度的撲殺,都只能在一段時間內減少其數量,倖存下來的動物能夠取得更多資源,加上繁殖成功率增加、擴張或移動的範圍變大,因此族群會回到撲殺前的程度(Yoak et al 2023)。被撲殺的動物可能很快就會被新的動物取代,導致族群傾向年輕化,而這些年輕的動物往往未施打狂犬疫苗(Nunes et al 2008, Moreira et al 2004, Palmas et al 2020)。有些公部門會對撲殺後犬貓數量的快速回升感到驚訝,他們原本預期撲殺會有更長久的效果。但即使是在不進行撲殺政策的地區,遊蕩犬貓往往本就有很高的自然死亡率及補償性的生育率,使族群高度更替(Morters et al 2014)。因此,對於許多群體來說,撲殺只會小幅度提高死亡率。演化過程中,動物逐漸發展出各種行為和機制以應對死亡高峰,這些死亡高峰通常由疾病或捕食引起,但在這裡則是由撲殺所導致。相較之下,藉由絕育來降低生育率可能更有效。
  • 在許多國家,有主犬貓的棄養、走失及放養也是遊蕩犬的來源之一。這些來源並不會受撲殺影響,因此在撲殺過後仍會持續促使遊蕩犬族群回升。
  • 西歐及北美數十年來一直在撲殺遊蕩犬貓,這可能會被錯誤地認為這些地區的遊蕩犬貓數量較少,是因為撲殺政策的效果。但其實這些地區的遊蕩動物管理是在重心不再放在撲殺後才開始進步的:重點開始轉向大規模絕育、強化飼主責任、重視個體動物的價值以及對終養不棄養的決心、控制商業繁殖販賣、動物標記登記以促使走失動物尋回。是 「儘管有撲殺,這些地區仍有所進展」,而非「因為撲殺,所以有所進展」。撲殺的高峰期是出現在上個世紀,出現在更有效及人道的TNVR做法被發展出來之前。

疾病(狂犬病)傳播

  • 國際狂犬病控制聯盟(Global Alliance for Rabies Control)發表了針對以撲殺來控制狂犬病的立場聲明
  • 在多個城市都已證明撲殺犬隻對狂犬病控制無效,包含斯里蘭卡可倫坡(Colombo, Hasler et al 2014)、印度齋浦爾(Jaipur, Reece and Chawla 2006)、孟加拉達卡(Dhaka, Hossain et al 2011)、厄瓜多瓜亞基爾(Guayaquil, Beran and Frith 1988)、印尼峇里省(Bali, Putra et al 2013)、及印尼弗洛勒斯島(Flores, Windiyaningsih et al. 2004)。
  • 某些疾病可以透過降低動物或人類的密度減少其傳播,但犬隻間的狂犬病傳播並非如此。狂犬病的傳播很大程度獨立於犬隻族群密度之外,即使犬隻密度非常低,狂犬病仍會持續存在(Hampson et al 2009)。這個機制的成因尚不明確,但可能是因為犬隻的社會性,以及罹患狂犬病的狗在死亡前能夠移動一定距離。
  • 完成疫苗施打的狗可能沒有被清楚的標記,即使有標記也可能隨時間脫落;且容易被捕捉及施打疫苗的狗,也更容易被捕捉及撲殺。因此撲殺會捕捉到的狗,更多的會是已經施打疫苗的狗,進而讓疫苗覆蓋率下降(Beran and Frith 1988)。如同在上一節族群動態中的描述,被撲殺的動物會很快地被新進動物取代,其來源可能是剩餘犬隻的繁殖,牠們會繁殖出更多具狂犬病易感性的幼犬;另一來源是飼主,他們可能會從別處買狗來取代他們被撲殺的狗,但這些新狗很可能未施打疫苗(Morters et al 2013)。兩項因素結合,會降低族群免疫,並創造傳播狂犬病風險更高的犬隻族群。
  • 撲殺可能會增加犬隻之間的接觸,而侵擾犬隻族群可能導致狂犬病傳播到別的族群(Beran and Frith 1988)。此外,民眾可能會將家犬移動到其他區域以躲避撲殺。這樣的狀況在峇里省就曾發生,2008-2009年間,在這個過去並非狂犬病疫區的區域,政府嘗試以撲殺方式控制狂犬病爆發。飼主將家犬從撲殺政策針對的半島移至其他地區,最後導致狂犬病擴散(Putra et al 2013, Townsend et al 2013)。若峇里省的公部門當時採取有實證的疫苗施打計畫,而不是保守的撲殺,飼主就不會感覺受到濫殺的威脅,從而將狗移走。
  • 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狂犬病專家諮詢會議(2018; TRS 1012)明確反對使用撲殺作為狂犬病控制策略:「大規模的犬隻疫苗施打計畫一再顯示可以有效的控制犬隻傳播的狂犬病,移除犬隻則無法長期減少犬隻密度或控制狂犬病。大規模撲殺犬隻因此不應被作為狂犬病預防措施的一部分:這無效且可能對於疫苗計畫有反效果,尤其是疫苗計畫的目標為遊蕩犬時。」

兒童免於暴力的權利

  •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要求各國應保護兒童「免於承受任何形式的生理或心理暴力」,包含「施加在動物身上的暴力」。這包含在公開場合撲殺遊蕩犬貓或將其轉移到其他場所撲殺。動物虐待與人類暴力有關,特別是在這種虐待行為被制度化並被兒童目睹的情況下。跟成人相比,兒童經歷暴力後受到傷害的風險特別高,部分是因為兒童仍在發展同理心,並更傾向於「親生命」(biophilia),這是一種人類與自然世界(包括動物)與生俱來的連結。

社會接受度

  • 支持撲殺的民眾通常為少數。針對公眾對於遊蕩動物及管理方式選擇的認知、態度與行為研究指出,僅有少數人認同撲殺(Munir et al 2023, 3 unpublished KAP studies)。在某些地區,撲殺會引起公眾抗議,尤其是有其他可能的人道選擇時,例如大規模施打疫苗或TNVR。公部門撲殺有主及已施打疫苗犬貓的報告時有所聞,加深了政府機關與地方社群之間的不信任。
  • 在使用非人道方式撲殺的地區,民眾接受度尤其低,例如毒殺和槍殺。WOAH陸生動物健康法典7.7章第7.7.27條也列出了許多不應用來宰殺犬隻的方式。
  • 有非致命及有效的犬隻族群管理及狂犬病預防措施可以取代撲殺。犬貓是有知覺、有能力感受到痛苦的生物(sentient beings),因此倫理論點並不將撲殺視為正當行為。
  • 撲殺有主動物可能被作為飼主未能遵守法規的罰則,這些法規包含限制動物活動範圍、配戴嘴套、登記或飼養許可證等。然而,這些要求往往超出許多現有飼主的能力範圍,包括經濟因素(過高的登記費用)、與之衝突的住房結構(傳統住宅缺乏圍欄)或動物的預期用途(限制活動可能影響其守衛或驅除害獸的功能)。這些嚴苛的規範不公平且菁英化,只有富裕的人能成為合格的飼主,低社經地位民眾的動物則可能遭到撲殺,或者因飼主害怕違法而被遺棄,反而使情況更加惡化。

撲殺經濟學

  • 撲殺計畫被認為比起其他人道管理計畫(例如絕育)更加便宜,但其實包含許多隱藏成本,使其變得昂貴且勞力密集(Herrera et al 2022, Parkes et al 2014)。舉例來說,在使用毒藥撲殺動物的地區,必須監控及處理未被食用的毒餌及被毒死的犬貓屍體,以避免民眾及非目標動物接觸到毒藥。人力成本也可能很高,因為民眾不太可能主動協助撲殺,而人道管理計畫通常可以獲得許多志工支持。在動物會留置在收容所一段時間才撲殺的地區,則會產生高昂的飼養成本,工作人員的流動率也會因為持續撲殺的壓力而居高不下。
  • 在法規要求撲殺並由私人公司承包此業務的地區,無論是否有留置期,這些遊蕩犬貓會被視為一種謀生資源。這會導致人們為了經濟利益而促使犬貓繁殖,而非嘗試減少其數量。
  • 撲殺只能處理現有的遊蕩犬貓,治標不治本,意即撲殺必須永遠持續下去。這可能是一種沉沒成本謬誤(Sunk Cost Fallacy),即使永無止境,卻仍被持續執行。零星的撲殺後,遊蕩動物數量無可避免的會反彈,問題回歸原點。
  • Benka和Boone等人(2022)發現要達到同樣的數量減少效果,撲殺貓比絕育貓更加昂貴。在這份研究中,撲殺是指將街貓移至收容所內進行人道撲殺。
  • 若考量同樣的族群下降幅度,需要撲殺的動物數量多於需要絕育的動物,是導致撲殺成本較高的原因之一。在撲殺之後,所有倖存的動物都有能力生育,且競爭資源者變少,導致族群反彈。相較之下,絕育的族群不會馬上減少競爭;且若TNR集中進行,僅會剩下很少的動物可以生育,因此族群反彈的能力被減弱。這意味著之後再次進行遊蕩犬貓族群管理時,未絕育的新生幼犬貓或移入的動物數量會減少。因此,需要被絕育的動物會逐年遞減,而撲殺每年都需要撲殺相近數量的動物。

撲殺的人道替代方案

  • 人道且有效的遊蕩犬貓族群管理措施確實存在,這進一步加強了反對撲殺的論點:
    • 建立送養中心幫助走失動物被領回或找到新家是可行的。然而,送養中心要成功運行仰賴廣泛推廣送養及領回,並且需要大量的資金以確保收容中動物的福利。送養中心應被用做動物送出或被領回之前的暫時居所,若機構無意推動送養或預期認養率非常低,對族群管理來說就是無效的,因為這和撲殺一樣,只針對現有的遊蕩犬族群而非源頭,僅是治標不治本。這些機構很快會被街頭因繁殖、移入或棄養而出現的新動物填滿。機構內的犬貓動物福利也可能很差、經營成本極高、需要大量支出,人員的訓練與管理也是一大挑戰。
    • 對習慣於街頭生存且不親人的動物來說,TNR可能是更加可負擔及適當的做法,尤其是送養資源很少的時候。這個做法允許人們就地管理動物,意即牠們的照護不再僅由收容所負責,而是回歸到原先照顧牠們的社區中。TNR跟撲殺可能有相似的減量結果,但效果更加持久,因為剩餘的動物生育能力有限,更不容易回到原本的數量。(Yoak et al 2023)
  • 送養及TNR都是整體犬隻族群管理系統的一部分,這還應該包含其他預防性的措施,從源頭減少未來的遊蕩犬貓:
    • 藉由教育、法規及提供服務(主要是獸醫服務)宣導飼主責任,包含絕育、疫苗施打及寵物登記。對於飼主行為的期望應該要夠實際,飼主難以達成的嚴厲措施可能會導致棄養、撲殺及不服從。合理的期望,結合對動物、飼主及社區的明確益處,再配合可及的服務,反而會受到飼主的歡迎。社會風氣及期許也會對此有幫助。涉及飼主行為的政策應在實施前評估其可能的影響,以確保它們是合理且會受到絕大部分飼主支持的。
    • 商業犬貓繁殖及販售的管制方面,需要避免製造不健康及不社會化,因而有棄養高風險的犬貓,並確保飼主取得動物前經過周全的思考、並許下終生的承諾。理想狀況下也要鼓勵認養。
  • 完整的犬貓族群管理指南在ICAM官網上可取得。

總的來說,反對撲殺的理由很充分,人道的替代方案也存在。因此,在大部分國家中,已不再將撲殺做為犬貓族群管理的方式。ICAM會繼續支持更多犬貓族群管理的社區,以促進及發展人道且有效的替代方案。